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兆盛 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務人財產僅有債務人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新台幣492元,經本院函各債權人就是否同意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表示同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確有不敷清償同條例第108條所定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自應由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