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 紀倍宗 原告 鄭錦淵 原告 沈月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楊春鳳 、 林萬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春鳳、林萬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3,37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