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琮洋 債務人 姜立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