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15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務人 顏秀梅 債務人 周克盟
一、債務人顏秀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18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克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