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4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95年上訴字第1837號,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所為92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判決,於95年3月9日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123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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