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3296號)及併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7049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94年度豐簡字第618號)後,被告已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併送併辦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十六時許,在臺中縣○○鎮○○路○○○號「7─ELEVEN」便利商店內,以徒手竊取該商店貨架上陳列之海倫仙度絲洗髮乳一瓶、綠的潔手乳一瓶、鴻鷹牌海底雞二瓶、統一蔥燒牛肉麵三包,得手後藏放於手提之塑膠袋內,正欲離去之際,為店員丙○○發現,報警處理;再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十二時五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號「屈臣氏」商店門口處,以徒手竊取該商店貨架上之飛柔洗髮精乙組,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為該商店副店長甲○○發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丙○○、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二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
㈣經警查獲現場相片八幀、二幀。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前案及素行之認定,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甫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三三號判處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四、聲請人雖僅就被告前揭第一次竊盜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前揭第二次竊盜犯行,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