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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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