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原告任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任燦 被告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欠壹萬叁仟捌佰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董淵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