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周玉羣~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F0~T40┌──────────────────────────────────────────────────┐│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二六─二~三0-││伍│伍仟│││││一│││││├─┼───────────────┼──────────────┼────┼───┼────┼───┤│2│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E─四一六─一~四一││貳│貳萬│││││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