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 王世海 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且該條上訴期間之限制,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亦準用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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