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現有證據並足認定其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