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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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王軍翔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照堂 律師被告 呂麗櫻
陳鴻傑 薛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原告與 李承亮 、 劉士豪 之和解內容,並提出和解契約。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