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丙○○民國81年.
乙○○民國82年.兼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複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296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保險字第0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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