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36號上訴人即原告庚○○被上訴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丁○○甲○○戊○○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兩造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561號)各自提起上訴,已于99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6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