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警詢中曾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