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2號聲請人 張佳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張鈺琪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鈺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路○○0巷0弄00號)於民國91年10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張鈺琪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鈺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84年10月16日失踨後即未歸返,現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女,前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3月18日訊問時陳述明確,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外,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中○○○○○○○○○111年1月6日中市外戶字第1110000027號函(併檢附現戶及除戶戶籍資料)、111年1月24日外區社字第1110001249號函(無申辦社會福利資料)、及中市外戶字第1110000334號函(暨檢附離婚登記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無投保資料)、勞保資料(83年11月12日退保)、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1年1月26日中市生崇字第1110000726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1年2月10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10002501號函(含員警職務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按。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84年10月16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91年10月16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91年10月1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