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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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安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安妮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50、351、352、353、354、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4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010號裁定駁回確定,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273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於111年9月7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50、351、352、353、354、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內有海洛因成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4包,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經抽樣鑑定結果,確已從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542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5只,其等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084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46號,見毒偵419號卷第167頁)2晶體4包(總毛重3.07公克)經採1包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229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374號,見毒偵419號卷第177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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