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孫國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孫國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臺中市○區○○街00號)於民國107年9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孫國章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孫國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住○○市○區○○街00號)因有下列情事,堪認自104年9月16日起即已失蹤:(1)於80年10月17日遷入臺中市○區○○街00號,於75年間曾請領國民身分證,復於80年4月13日及同年月16日曾補領國民身分證,此後並無其他換證、補證紀錄。(2)具榮民身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多次派員查訪孫國章之住址,均查無此人,去向不明,列為「失蹤人口」。(3)相對人為12年8月24日生,至104年9月16日止已達92歲,經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通報其為失蹤人口,經警方於104年9月16日受理登記,至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4)在台無親屬、無國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料、無入出境紀錄、未有使用殯葬設施紀錄、未有申請社會福利紀錄。(5)經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人員於110年8月23日至上址訪查結果,該處已無文武街61號門牌原建物房屋早已拆除,現為道路。(6)據臺中市北區文莊里長 劉繼勇 證稱:其從未見過孫國章,不知孫國章有何親屬,其上揭設籍地址,因開闢梅川東路,房屋已滅失,門牌整編,已無該址。經聲請人聲請並經鈞院以111年度亡字第26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
(一)戶籍謄本
(二)臺中市北區户政事務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政警察局第二分局覆函所附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告、臺中市生命儀管理處函、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里長訪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在監在押紀錄表。
(三)本院111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4年9月16日失蹤,算至107年9月16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7年9月1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