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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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案外人 林淑美 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8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案外人林淑美依附表一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或擔任連帶保證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一所示,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林淑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全部抵押物於97年12月29日信託登記與相對人。為此以相對人為請求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又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院另於99年1月13日函請債務人、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附表一:
┌──┬───────┬────┬─────────┬────────┬────────┐│編號│初貸日│期間(年)│借款金額(新台幣)│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新台幣)│├──┼───────┼────┼─────────┼────────┼────────┤│1│97年8月21日│20│8,000,000元│97年12月21日│7,899,708元│├──┼───────┼────┼─────────┼────────┼────────┤│2│97年11月12日│5│10,000,000元│98年9月12日│9,401,613元│├──┼───────┼────┼─────────┼────────┼────────┤│3│97年11月28日│5│5,000,000元│98年9月28日│4,708,100元│├──┼───────┼────┼─────────┼────────┼────────┤│4│97年6月19日│5│15,000,000元│98年9月19日│14,120,744元│├──┼───────┼────┼─────────┼────────┼────────┤│5│97年6月23日│5│11,500,000元│98年7月23日│11,500,000元│└──┴───────┴────┴─────────┴────────┴────────┘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德義││250-2│建│95.70│1/1││├─┼───┼────┼───┼──┼────┼─┼──────┼────┼──────┤│2│苗栗縣│頭份鎮│德義││250-1││45.32│1/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196│頭份鎮德│苗栗縣頭│住家用、│第一層:58.57│陽台:8.54││││││義段地號│份鎮蟠桃│RC造、三│第二層:58.57│平台:6.99│全部│││││250之2號│里10鄰立│層樓房│第三層:58.57│雨遮:4.04│││││││德街200││電梯││││││││號││樓梯間:15.93││││││││││共計:1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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