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17號抗告人乙○○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7年度朴小字第296號小額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嘉義簡易庭98年4月24日97年度朴小字第296號裁定
,係以抗告人提起上訴逾期而駁回其上訴,本件抗告人對此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核抗告狀所載內容,係以:目前購買英文教材已經退還,抗告人並向嘉義縣政府提出調解,業務員 吳冠廷 提供錯誤之電話、地址,本件債權不存在云云,而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應認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
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陳端宜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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