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62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丁○○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戊○○人前列三人共同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9鄰溪洲仔9號之1)於98年5月5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