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杜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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