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告 莊媄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昌毅 等人之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載明對於被告 林昌興 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分配予林昌毅、 王瑞福 之金額中,可改分配予原告之金額為多少;以及對於林昌興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多少;將二者合併計算),並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對於被告林昌興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