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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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1號上訴人豊璿建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傅耕郁
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鳴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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