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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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聲請人 葉祥欽
3號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之發票日期不完整)。②支票之金額、發票日期及支票號碼為何?(原
聲請狀所載不完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