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2號上訴人 陳濟民 被上訴人 杜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1,565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