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 劉玲君 (原名 劉雨霏 )代理人 林晉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秉翰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2人×10份=5,16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成、黃○慧、呂○禧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勞保年金、老年津貼…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六、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107年1月21日至109年1月20日)。
七、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八、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九、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一、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二、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三、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四、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受扶養人劉○成、黃○慧、呂○禧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提出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如有保單質借或墊款等情形,請預先扣除該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六、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