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號抗告人 沈南山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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