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21號聲明人 李清金 李瀛洲 被繼承人 李淑惠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李淑惠(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