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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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受刑人 張簡獻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簡獻政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獻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另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與其餘各罪雖分別係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本院卷第13頁)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其請求而為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編號
2至5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已逾刑法第51條所定30年上限,遂以30年為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8年8月),復審酌附表所示各係施用、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暨各罪實施時間等諸般情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編號1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貳月│108.10.26│台灣屏東地方法│109.5.22│台灣屏東地方法│109.6.30││││級毒品│││院109年度簡字││院109年度簡字││││││││第169號││第169號│││├─┼────┼──────┼──────┼───────┼────┼───────┼────┼────┤│2│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參年│108.6.14│本院109年度上│109.8.5│本院109年度上│109.9.5│編號2至│││級毒品│拾月(6罪)│108.6.21│訴字第639號││訴字第639號││5前經判│││││107年7、8月│││││決定應執│││││間某日(2罪│││││行有期徒│││││)│││││刑8年6│││││108年1月上│││││月│││││旬某日││││││││││108年2月間││││││││││某日││││││├─┼────┼──────┼──────┼───────┼────┼───────┼────┤││3│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參年│108.6.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捌月(2罪)│108.7.13││││││├─┼────┼──────┼──────┼───────┼────┼───────┼────┤││4│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壹年│108.10.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拾壹月(2罪)│108.9.1││││││├─┼────┼──────┼──────┼───────┼────┼───────┼────┤││5│轉讓禁藥│有期徒刑柒月│108.8.17│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罪)│108.9.9││││││││││10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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