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李宗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思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