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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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經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假處分案號:98年度全字第538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