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包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