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鈺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449號),因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4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胡鈺珊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壹包(鑑驗餘重拾肆點伍伍貳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胡鈺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犯罪後終能坦承不諱、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另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包(鑑驗餘重14.55285公克)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2449號被告胡鈺珊女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號之16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
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鈺珊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20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1包,毛重
15.33公克、淨重14.51公克。
二、案經本股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胡鈺珊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毒品1包在卷可資佐證,而前揭扣案毒品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檢察官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謝曉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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