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 陳姿妙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印鑑證明:第一順位繼承人 陳紀美雲陳宏昇 、陳姿妙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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