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647號抗告人即具保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97年4月初接到聲請人本案執行之命令,諭知被告需於同年月23日到署接受執行。惟被告因身體狀況不佳且有要事亟需親自處理,於同年4月14日向聲請人聲請暫緩到署接受執行,聲請人雖於同年4月19日函覆礙難准許,然被告並未因此逃匿,且主動去電聲請人表明定於5月27日到署接受執行並獲得首肯准許,被告業於5月27日下午主到報到入監執行至今,並未逃匿,原裁定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拘提無著.....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裁定沒入抗告人上開保證金,顯無理由且與事實不符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即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詎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原審判決前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原審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被告係因身體狀況不佳且有要事亟需親自處理,於同年4月14日向聲請人聲請暫緩到署接受執行,被告並未因此逃匿,且主動去電聲請人表明定於5月27日到署接受執行並獲得首肯准許,被告業於5月27日下午主到報到入監執行至今,並未逃匿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