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9號抗告人陳昱元人與相對人 陳中和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4月1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4月19日106年度補字第46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