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4號聲請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項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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