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蘇鍾錦蓮 訴訟代理人 蘇啓秦
翁連本 蘇桂美 被告蘇通訴訟代理人 蘇富華
蘇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6年9月28日11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本件囑託測繪之分割圖內容有疑,尚待釐清。爰於原定之民國106年9月30日宣判期日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