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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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葉力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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