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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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8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
523號妨害名譽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歐陽志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歐陽志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面向原告致歉,原告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被告就原告於民國97年8月7號8時15分對其所造成之左手臂拇指瘀青、左拇指背側紅痕、左前臂伸側紅痕四處(詳如97年8月10號乃榮醫院驗傷診斷書)傷害拋棄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