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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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6號原告 謝硯哲 送達代收人 許秀蘭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代表人柯武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101年9月3日壢監裁字第裁53—Z1B026669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101年9月11日向 力原 處分機關所屬中壢監理站具狀不服,依同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