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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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憲堂 即東泰藥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6日所為105年度簡字第79號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