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新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茲應更正為「林新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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