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 邱秀莉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7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602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以112年補字第45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已扣除支付命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