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邱秀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7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2萬6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