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 余聯捷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張思涵 律師被告 黃豐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720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2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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