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970號債權人 蔡佳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信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