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建成被告TRANTHILIU(中文譯名:陳氏柳)越南籍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楊東鎮 律師被告DANGTHIMAI(中文譯名: 鄧氏梅 )越南籍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柏儀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建成、TRANTHILIU(陳氏柳)、DANGTHIMAI(鄧氏梅)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蕭建成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幫助詐欺得利、偽造公印文及違反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等罪,被告TRANTHILIU(陳氏柳)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幫助詐欺得利、偽造公印文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違反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等罪,被告DANGTHIMAI(鄧氏梅)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且被訴犯罪事實眾多,被告蕭建成無從具保確保到庭,而被告TRANTHILIU(陳氏柳)、DANGTHIMAI(鄧氏梅)均係越南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所,TRAN
THILIU(陳氏柳)先前又曾在受僱期間逃逸,且是以非法方式入境,均無從確保日後審判期日到庭,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7年3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蕭建成、TRANTHILIU(陳氏柳)、DANG
THIMAI(鄧氏梅)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渠等被訴數罪在分論併罰情況下,畏罪逃亡之可能性倍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楊台清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