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麗石燈飾有限公司、富華利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0000000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應載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